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一)
發布時間:2019-06-12 10:54:07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2號)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已于2006年3月29日經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6年3月29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和安全管理責任制,制定和組織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相應的道路交通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改善本行政區域內的鄉村道路安全通行條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立和落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責任制。
第四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和實施單位內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單位人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保障交通安全經費投入。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學校應當把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列入中、小學生教育的內容,經常對學生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切實落實學生在學習期間出行、鍛煉時的交通安全措施。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義務,服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舉報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報告道路交通安全隱患。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車輛
第六條 申請機動車注冊登記的,應當提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屬于國務院機動車產品管理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車型,注冊登記時間超過出廠檢驗日期兩年或者車輛嚴重受損影響安全行駛的,應當重新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申領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應當提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申領時間超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日期六十日的,應當重新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被扣留的,應當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依法取得檢驗合格標志后,方可繼續上道路行駛。被扣機動車因拖移至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及檢驗所發生的費用,由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自行承擔。
第七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機動車買受人應當于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轉移登記。
第八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懸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號牌,不得懸掛其他號牌或者標志牌,但法律、法規允許的除外。
第九條 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
?。ㄒ唬┮蜣k理注冊登記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
?。ǘ┮蜣k理轉移登記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
?。ㄈ┭a領機動車號牌期間需要上道路行駛的。
按前款第(一)項規定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應當提供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車輛來歷證明、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時應當載明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廠牌型號、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發動機號碼、行駛區域、發證機關、發牌日期和有效期等內容,臨時行駛車號牌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三十日。
第十條 機動車銷售前確需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臨時移動證。持臨時移動證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不得載貨或者載客。
申領臨時移動證應當提供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核發臨時移動證時應當載明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廠牌型號、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發動機號碼、行駛路線、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和有效期等內容,臨時移動證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三日。
第十一條 本省注冊登記的營運載客汽車、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的車門上應當按規定噴涂單位名稱、核定載客人數、核定載質量等內容,載貨汽車及其掛車、大型載客汽車車廂后部應當按規定噴涂放大的本車牌號,車廂后部無法噴涂的,應當在車身噴涂,字樣應當保持端正、清晰、完整。
第十二條 學校、幼兒園用于接送學生或者學齡前兒童的客車,應當符合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車輛標準,并噴涂或者放置統一的專用標志,其駕駛人員應當具有三年以上準駕車型的安全駕駛經歷,且道路交通安全違法累積記分無滿分記錄。
第十三條 旅游客車、公路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應當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保持行駛記錄儀的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 教練車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懸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教練車號牌,安裝教練員可以控制車輛行駛的安全裝置,車門兩側噴涂單位名稱?! ?/span>
第十五條 機動車用作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應當經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相應的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特種車輛使用憑證。特種車輛使用憑證應當隨車攜帶。
第十六條 禁止在機動車上安裝和使用接收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信號或者影響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正常使用的裝置。
禁止在機動車號牌上安裝、噴涂、粘貼影響交通技術監控信息接收的材料。
第十七條 機動車號牌號碼實行隨機選號的方式。
小型客車號牌號碼可以采用公開競價的方式實行有償使用,公開競價的號牌號碼不得超過小型客車號牌號碼總數的百分之二十。公開競價的號牌號碼應當公示,公開競價所得價款全部用于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第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質條件。
機動車維修單位應當建立維修車輛登記制度,登記內容包括送修人的身份證明、車輛牌號、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發動機號碼以及承修項目。
機動車維修單位發現送修車輛有被盜搶、拼裝、交通事故逃逸嫌疑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并配合調查。
第十九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質條件。
報廢機動車回收單位應當建立報廢機動車回收登記制度,登記內容包括報廢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車輛牌號、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發動機號碼、回收日期及報廢車輛解體過程中拍攝的照片等圖像資料。
報廢機動車回收單位應當向報廢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車輛回收證明。
第二十條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其所有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在辦理新購機動車注冊登記前,應當先行辦理報廢機動車的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道路交通狀況,限定一定區域,對人力三輪車、燃油助力車、摩托車實行總量控制。實行總量控制前,應當舉行聽證會,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第二十二條 人力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省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自行車不實行登記制度。但自行車銷售單位應當在銷售時按規定對自行車統一編號、敲印、登記,定期報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安全技術標準。
省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組織安全技術鑒定,鑒定合格的,對該產品的型號及其安全技術參數予以公告。列入公告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申領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登記。
第二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增加大型客車、中型客車、牽引車以外的準駕車型?! ?/span>
暫住人員在暫住地可以申請國家規定的準駕車型駕駛證和摩托車駕駛證。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機動車駕駛人取得駕駛證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應當予以調查或者對其道路駕駛技能進行測試。經調查或者測試證明其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收繳其機動車駕駛證,并轉遞原發證機關予以撤銷。測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本省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及個人招用持有外省駕駛證的駕駛人從事機動車駕駛工作的,應當在招用之日起五日內報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實行機動車駕駛人駕駛安全信息公開制度。駕駛人駕駛安全信息包括駕駛人道路交通違法、事故處理、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和涉及駕駛安全的其他信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為單位和個人查詢駕駛安全信息提供便利?! ?/span>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人身傷亡交通事故負有同等以上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應當接受交通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為期兩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教育?! ?/span>
第二十八條 持本省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未達滿分的,可以申請參加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為期一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每次可以減少其累積記分二分,但一個記分周期內的安全教育減分不得超過四分。
第二十九條 對公路營運載客汽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等涉及公共安全、容易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車輛駕駛人,駕駛人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年組織為期兩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教育。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道路建設和維護經費中,按比例劃撥道路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防撞護欄、交通監控及其他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經費。道路經營單位應當每年在經營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道路以及交通安全設施的維護和完善。
第三十一條 道路管理部門和養護單位應當保持道路路面平整、設施完好,保證照明、通風、排水等設施的正常運行,合理設置減速裝置和設施。對橋梁、隧道、急彎、陡坡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警告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并定期檢查、重點維護,確保安全、暢通。
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設計、制造、施工,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遵循安全合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增設或者調換限速、單行、禁止轉彎等禁令性交通標志、標線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五日前向社會公告。
新建、改建道路時,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交通監控、防撞護欄及其他交通安全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與道路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參與交通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交通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投入使用。
鄉村、集鎮、居住區等其他由單位和個人自建的供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建設單位應當參照國家有關標準設置交通標志、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
第三十二條 國道、省道及城市道路沿線單位、居住區等未設置交通信號燈的交叉路口,道路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讓行交通標志或者交通標線。
公路穿越交通流量較大的集鎮、市場的路段或者路口,道路管理部門應當設置交通信號燈、道路照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隔離欄等交通設施。
道路的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之間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應當封閉。未經道路管理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兩側設置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
在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周邊地區和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道路管理部門應當依照規定設置相關交通信號和安全設施。
第三十三條 大型工程建設項目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建設、規劃、交通和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道路交通影響評價。對道路交通有不利影響的,應當提出改進措施,消除不利影響;對道路交通有重大不利影響,又無法消除的,不予批準建設?! ?/span>
第三十四條 停車場(庫)的建設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并按照城市停車場(庫)專項規劃和道路交通供需平衡的要求進行建設。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等,應當按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庫)?! ?/span>
停車場(庫)的設計方案,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核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前,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新建工程時配建停車場(庫)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停車場(庫)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公共停車場(庫)應當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設置殘疾人車輛停車專用泊位和明顯標志,配備必要的無障礙設施。
第三十五條 根據道路交通需求,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城鎮道路范圍內施劃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泊位,限定停車時間,但不得在盲道及其配套設施所在的地方施劃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泊位。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車泊位?! ?/span>
按照前款規定施劃的道路停車泊位的停車收費標準由有權的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核定,所得價款用于道路停車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 設區的市及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道路交通發展規劃和安全、暢通、方便出行的要求,制定和實施公共交通發展規劃,鼓勵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有條件的城市道路,應當根據公共交通發展規劃,設置公交車專用道?! ?/span>
開辟和調整公交線路或者車站,建設、交通等有關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廣泛聽取公眾意見,并向社會公告;涉及公眾重大利益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公交車輛換乘點和出租汽車、校車以及單位接送職工自備客車的臨時停車點,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鎮交通狀況合理設置和變更。
行經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建成區以外二級以下公路的客運車輛不得使用有站立乘員席的客車車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有序、安全、暢通的前提下通行。
第三十八條 在有方向指示信號燈并設置左轉彎待轉區的交叉路口,同方向直行信號燈綠燈亮時,左轉彎的車輛應當按規定依次進入待轉區停車等候。
第三十九條 車輛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道通行:
?。ㄒ唬┰趧澐謾C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分道通行;
?。ǘ┰跊]有劃分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非機動車靠近道路右邊通行,機動車在道路中間或者靠近道路中心線右邊通行;
(三)在同方向劃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沒有交通信號指示的,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和摩托車應當在最右側的機動車道內通行;
(四)在設有主道、輔道的道路上,三輪汽車、拖拉機應當在輔道內通行。
第四十條 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者行人,應當讓本道內的車輛或者行人優先通行?! ?/span>
非機動車、行人遇本道被占用無法正常通行時,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鄰車道通行,并在通過被占用路段后迅速返回本道。車輛遇此情況應當減速讓行。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行駛時變更車道應當提前開啟轉向燈,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坏靡淮涡宰兏鼉蓷l以上機動車道,但符合交通信號要求的除外;
?。ǘ┳笥覂蓚溶嚨赖臋C動車向中間車道變更時,左側車道的機動車讓右側車道的機動車先予變更。
第四十二條 車輛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交叉路口時,應當讓行人和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車輛通過交叉路口同時被放行或者沒有交通信號控制時,左轉彎車輛應當讓相對方向行駛的直行車輛先行;右轉彎的機動車應當讓同方向左轉彎或者直行的行人和非機動車先行。
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交叉路口,未設置導向標志、標線的,左轉彎的機動車應當提前駛入最左側的車道轉彎,右轉彎的機動車應當提前駛入最右側的車道轉彎。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同方向劃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最高時速為六十公里,公路最高時速為九十公里;在單位院內、居民居住區內,最高時速為二十公里?! ?/span>
第四十四條 下列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速度,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ㄒ唬┦址鐾侠瓩C最高時速為二十公里,其他拖拉機最高時速為四十公里;
?。ǘ┤喥?、輪式專用機械車、輕便摩托車最高時速為四十公里;
?。ㄈ┤珤炱嚵熊?、低速載貨汽車、摩托車和公交車最高時速為六十公里;
?。ㄋ模┻\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在普通公路上行駛時最高時速為六十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最高時速為八十公里。
前款規定的機動車限速高于道路限速的,按照道路限速規定行駛;低于道路限速的,按照前款規定的限速行駛。
第四十五條 教練用的大型載貨汽車在教練時,車廂安裝欄柵和固定座位后可以核載一至六名學員。
輕型、微型載貨汽車和正三輪摩托車車廂內不得載人。
第四十六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在限制、禁止的區域或者路段通行、??康臋C動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并按指定的時間、路線、地點通行或者???。
第四十七條 公交車、公路營運載客汽車應當按照指定的線路、地點行駛或者????! ?/span>
禁止營運中的公交車、公路營運載客汽車和旅游客車于當日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在三級以下山區公路通行,道路管理部門應當在公路兩端設置明顯標志,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駛人、乘車人在裝有安全帶的座位就座時,應當使用安全帶;
?。ǘ┏煌ㄊ鹿?、車輛故障或者高速公路管理作業等必須行駛、停車的情況外,不得在路肩上行駛或者停車;
(三)發生故障時,不得占用行駛車道檢修車輛;
?。ㄋ模┌l生故障難以移動時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后,駕駛人應當在故障車或者事故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設置警告標志,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緊急停車帶或者應急車道內,并立即報警;
(五)遇交通阻塞停車時,車上人員不得在行駛車道內活動或者逗留,駕駛人在夜間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示廓燈和后位燈。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C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暫扣等不具備駕駛機動車資格的人駕駛;
?。ǘ┏嗄_、穿拖鞋或者穿高跟鞋駕駛機動車;
?。ㄈ{駛機動車時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
(四)駕駛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時互相追逐,攀扶其他車輛,曲折競駛,駕駛人身前載人;
(五)駕駛牽引車所牽引掛車的總質量超過牽引車的準牽引總質量。
第五十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3址菣C動車的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完好;
?。ǘ╇妱幼孕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轉彎時,應當提前開啟轉向燈;
?。ㄈ┎坏脿恳齽游?;
?。ㄋ模{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時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
?。ㄎ澹{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遇行人橫過道路時,應當減速避讓;
(六)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限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十二周歲以上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不得載人;
?。ㄆ撸┤肆瓦\三輪車載人不得超過兩人,但允許增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人力貨運三輪車不得載人;
?。ò耍埣踩藱C動輪椅車不得載人,但二級以上殘疾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可以搭乘一名陪護人員;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附載貨物時,質量不得超過二十千克。
第五十一條 行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沒有人行道的,靠近道路邊行走;
(二)從人行橫道橫過道路時,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應當及時通過;
?。ㄈ?、趕、騎牲畜應當在允許通行的道路上靠近道路右邊通行,不得影響其他車輛、行人的正常通行;
(四)在車行道上不得攔車、帶路或者從事兜售、發送物品等妨礙交通安全的活動。
国内无码免费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