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i id="yyy0y"></li>
    <li id="yyy0y"></li>
    <li id="yyy0y"></li><li id="yyy0y"></li>
    <li id="yyy0y"><tt id="yyy0y"></tt></li>
  • <li id="yyy0y"></li>
    <tt id="yyy0y"></tt>

    浙江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辦法(二)

    發布時間:2019-06-12 11:10:21

    第四十一條   需要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由省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向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提出申請。

    省公安機關、省國家安全機關和設區的市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對需要認定為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應當向省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報告;省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審核后,向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提出申請。

    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刑事案件的過程中依法認定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在判決生效后需要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予以公告的,由省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向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提出申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裝汽油、瓶裝燃氣的銷售者未查驗并登記購買者身份信息的,由商務部門、燃氣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發現購買特定物品的行為明顯異常,未及時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未立即凍結,造成有關資金或者其他資產轉移等嚴重后果,或者一年內兩次以上未依法立即凍結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的,按照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予以處罰:

    (一)未依照規定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進行防范、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接口和解密等技術支持和協助,造成涉嫌恐怖活動調查重大延誤、恐怖活動危害后果擴大,或者一年內兩次以上未依照規定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的;

    (二)未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停止傳輸、刪除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保存相關記錄,關閉相關網站或者關停相關服務,造成恐怖活動發生、涉嫌恐怖活動調查重大延誤,或者造成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廣泛傳播、引起社會恐慌的;

    (三)未落實網絡安全、信息內容監督制度和安全技術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傳播,情節嚴重且拒不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改正的;

    (四)其他依法屬于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内无码免费视频